
清政办发〔2022〕54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水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
《清水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 日
清水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清水县火灾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优势,有效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建立政府统一指挥、各部门有机联动的灭火应急救援体系,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的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天水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部门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排查、整改、清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1.4.2 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1.4.3 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始终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灭火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采用先进的灭火救援装备和科学的技战术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 分类分级
火灾事故按照灾害损失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一般火灾事故(IV级)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火灾(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1.5.2 重大火灾(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1.5.3 较大火灾(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火灾(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1.5.4 一般火灾(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火灾(IV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县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各乡镇政府、县教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旅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工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水投公司、清水县国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水分公司清水县公司、国网清水县供电公司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指挥全县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决定事项。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火灾扑救和火灾原因调查工作;承担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工作;组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3 灭火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灭火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消防救援队伍职务最高的领导担任总指挥,事发地镇政府、县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下设以下工作小组。
(1)灭火救援组:负责火情侦察并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出灭火应急救援决策意见,贯彻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2)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现场临时医疗救护点的设立,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负责对救援人员进行医学监护和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医学咨询。
(3)专家技术组: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灭火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4)现场警戒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5)新闻报道组: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报到事故相关情况,视情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6)舆情管控组:负责事故发生后网络舆情的监控,积极正面引导舆论,不产生负面舆情。
(7)后勤保障组:负责组织调集、运送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油料;根据火灾现场需要,组织加压送水和检测事发现场水质;为参战人员提供饮食和衣物供应;对应急救援现场车辆、装备随时进行维护。
(8)善后工作组:负责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
(9)火灾调查组:负责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上报县指挥部。
2.4 专家库
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灭火、防火、化工、医疗、建筑、电气、化学、石油等各类专业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和解决灭火救援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监测
3.1 预防
县政府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消防救援队伍配备精良的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指导重点单位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战演练;消防救援队伍加强执勤战备工作,搞好专业训练,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准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对拒不改进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报县政府, 由县政府督办整改。
3.2 监测
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加强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充分利用语音、图像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和公安部门音视频互联互通,及时监测接收火灾事故信息,随时调用城市治安防控或道路交通等社会图像监控资源。任何个人发现火灾隐患或火灾时,都应及时通过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或119(火警电话)举报或报警。
3.3 信息报告
凡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县政府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县指挥部应向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正在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群众广泛关注的火灾,县政府和县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分别向市政府和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确实难以全面、准确掌握火灾事故情况的,县政府和县指挥部应向市政府或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并说明原因,在后续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应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4 应急值守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并有固定的联系电话,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时,县指挥部办公室能在第一时间与各成员单位联络。
4 应急处置
对应火灾事故分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
4.1 响应程序
4.1.1 Ⅳ级响应
当火灾事故达到或预判为Ⅳ级火灾事故时,由县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和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指挥部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1.2 Ⅲ级响应
当火灾事故达到或预判为Ⅲ级火灾事故时,由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省政府和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按照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4.1.3 Ⅱ级、Ⅰ级响应
当火灾事故达到或预判为Ⅱ级和Ⅰ级火灾事故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和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或Ⅰ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4.2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由县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并及时按规定将有关情况向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本级预案和联动机制,积极协同配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和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管制、人员车辆疏散和警戒及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负责灾害现场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现场特征污染物的相关数据;县住建局负责协调供水单位保障灭火救援期间自来水供应;县卫健局负责人员救治、伤员转运等工作;县气象局负责为灾害现场提供天气情况。
4.3 扩大应急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灭火力量不足时,由县指挥部向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增援,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全市灭火力量进行跨区域调动;全市灭火力量不足时,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报省消防救援总队,请求进行全省灭火力量跨区域增援;需要调集其他社会力量时,由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向上一级政府汇报,协调解决。响应级别按规定同步调整。
4.4 响应措施
4.4.1 人员疏散
在专业救援队伍赶到现场前,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受到火灾威胁区域内的人员快速疏散,并组织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4.2 医疗救治
县卫健局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救治。
4.4.3 受灾群众安置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力量筹集和调运棉被、帐篷等生活安置物资,负责联系和选择安置地点及临时帐篷的搭建工作。
4.4.4 社会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组织力量维护受灾区域的社会秩序,打击盗窃、抢劫、哄抢现场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
4.4.5 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按照火灾等级响应原则,负责Ⅳ级响应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火灾事故信息应由县指挥部确认并同意后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发布;参与火灾扑救和调查的人员,未经县指挥部的授权,不得私自发布相关信息。
4.5 县指挥部响应职责
Ⅳ级响应启动后,县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以下工作:协调、组织、调集灭火力量救助人员和扑救火灾;协调、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协调、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现场通信、电力以及现场处置灾情车辆的畅通;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止灾情蔓延扩大;组织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Ⅲ级和Ⅱ级、Ⅰ级响应启动后,除执行Ⅳ级响应全部职责外,按照市级、省级应急指挥部指示,认真执行和落实市级、省级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和要求,配合开展好各项工作。
4.6 响应结束
在火灾扑救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人员工作基本完成、火灾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对火灾事故中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县财政局按照规定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县卫健局负责做好疫病防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负责火灾事故灾害现场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县住建局协调有关鉴定机构对受灾建(构)筑物进行安全评估。
5.2 事故调查
Ⅳ级火灾事故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成立调查组,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等问题进行调查;由县纪委监委、司法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调查。
Ⅲ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调查组会同县政府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等问题进行调查;会同县纪委监委、司法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调查。
Ⅱ、Ⅰ级火灾事故在省政府调查组的领导下,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会同县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机关、纪委监委、司法机关等,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是全县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以镇和社区为单位的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发挥其在火灾事故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6.2 物资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火灾应急处置期间消防器材装备和应急物资的调拨及紧急配送;为火灾事故处置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及时协调解决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
6.3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指导督促县各卫生部门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并负责对消防救援机构所需急救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6.4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和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5 通信保障
县工信局负责督促通信运营企业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时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各乡镇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区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各乡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融媒体中心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全县火灾预防和应急管理宣传及培训工作,组织编制培训教材,编印各类火灾事故通俗读本,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7.3 责任与奖惩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火灾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清水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