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政办发〔2023〕21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水县生态及地质灾害
避险搬迁2023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清水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2023年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
清水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2023年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2023年度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任务,依据《天水市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2023年度实施方案》《清水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2022-2026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3年,全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聚焦“应搬早搬、应搬尽搬”,紧扣“搬出安全”,坚持以点带面、以户带村、整体推进,鼓励整村、整组、整山、整沟搬迁,优先将地质灾害威胁区及暴雨山洪灾害区内受威胁程度严重的搬迁对象纳入2023年搬迁计划,稳步推进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实现生态保护、民生改善等多重效应。
全县2023年计划搬迁户256户1097人,搬迁类型均为地质灾害威胁区搬迁(见表1),涉及8乡镇,具体为:白驼镇135户623人,贾川乡53户232人,金集镇43户161人,黄门镇19户57人,草川铺镇1户5人,山门镇2户10人,郭川镇2户6人,王河镇1户3人。目标任务将根据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表1 2023年全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任务一览表
序号 |
乡镇 |
搬迁类型 |
合计 |
|||||
地质灾害 威胁区搬迁 |
河湖管理范围搬迁 |
地震灾害危险区搬迁 |
生态敏感区搬迁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搬迁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搬迁 |
|||
户数 |
户数 |
户数 |
户数 |
户数 |
户数 |
户数 |
||
1 |
白驼镇 |
135 |
135 |
|||||
2 |
贾川乡 |
53 |
53 |
|||||
3 |
金集镇 |
43 |
43 |
|||||
4 |
黄门镇 |
19 |
19 |
|||||
5 |
草川铺镇 |
1 |
1 |
|||||
6 |
山门镇 |
2 |
2 |
|||||
7 |
郭川镇 |
2 |
2 |
|||||
8 |
王河镇 |
1 |
1 |
|||||
合 计 |
256 |
256 |
||||||
二、搬迁安置
(一)安置方向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系统性布局、多元化安置,县域内可安置的,原则上坚持县域内安置;县域内受地形地貌等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选址安置的,综合考量群众意愿、产业布局等要素后,可由省、市级统筹跨县安置。
(二)安置方式
在尊重群众意愿、确保群众安全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坚持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以集中安置为主。
根据初步调查统计,全县集中安置240户,占93.75%;回购房安置7户,占2.73% ;自建房安置9户,占3.52%(见表2)。
表2 2023年全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方式汇总表
序号 |
县区 |
安置方式 |
合计 |
||
集中安置 |
回购房安置 |
自建房安置 |
|||
户数 |
户数 |
户数 |
|||
1 |
白驼镇 |
135 |
135 |
||
2 |
贾川乡 |
51 |
2 |
53 |
|
3 |
金集镇 |
40 |
3 |
43 |
|
4 |
黄门镇 |
14 |
3 |
2 |
19 |
5 |
草川铺镇 |
1 |
1 |
||
6 |
山门镇 |
1 |
1 |
2 |
|
7 |
郭川镇 |
2 |
2 |
||
8 |
王河镇 |
1 |
1 |
||
小计 |
240 |
7 |
9 |
256 |
|
1. 集中安置
(1)依托县城安置。在县城建设集中安置区,鼓励有条件
的搬迁群众进城安置。
(2)依托小城镇或产业园区安置。在有条件的乡镇或产业园区建设集中安置区,引导搬迁群众集中安置。
(3)依托中心村安置。在靠近交通要道、具有产业发展基础和生活条件较好的中心村,引导搬迁群众就近集中安置。
(4)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民俗文化、生态旅游等资源,打造各具特色的乡村旅游重点村,引导周边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适度集中安置。
2. 分散安置
(1)回购房安置。采取购买辖区内城乡已有的空置房屋、已建成的商品房等方式分散安置搬迁群众。
(2)自建房安置。利用镇村闲置建设用地,采取自建方式分散安置搬迁群众。
三、工作步骤
各乡镇要按照2023年6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任务,9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年搬迁任务的时间进度统筹安排工作,及时下达工作任务和资金,加快完成项目审批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按期完成安置房、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配套工程,及时拆旧复垦,确保按期完成年度搬迁目标任务。
(一)搬迁对象确定阶段(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
各乡镇依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划定范围精准开展摸排工作,对“地质灾害威胁区、河湖管理范围及暴雨山洪灾害受灾区、地震灾害危险区、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搬迁群众动员摸底,精准掌握搬迁户数、人数、经济状况、住房现状、耕作条件、搬迁意愿、安置方向、安置方式等基本情况,逐户签订搬迁协议 (含拆旧复垦协议),做到基础工作扎实可靠、精准无误,避免对象认定反复 “返工”。逐级建立管理台账,全面、准确、规范、及时上传矢量数据,形成搬迁数据库,向县、市、省直相关部门预报告,《填报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信息系统》,经审核同意后,启动县认定、市审核、省复核程序。搬迁对象认定过程中发现条件不符或搬迁意愿发生变化的,按照总量不变、类型不变、一退一补的原则动态调整。省级复核未通过的不予纳入2023年度搬迁计划,各乡镇上报备案的2023年度搬迁范围及对象,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调整。
(二)规划选址建设阶段(2023年4月1日—2023年8月31日)
结合以乡镇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做好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把规划任务与安置选址、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深度融合,积极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生态修复规划、村庄规划等,科学合理选址,规划今年、谋划明年,做到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 “四避开”,靠近县城、小城镇、产业园区和中心村 “四靠近”,达到产业能升值、增收有保障、基础配套强、公共服务好 “四达到”,杜绝 “点将式”“搭车式”、原址重建、房前搬到屋后、从旧的隐患点搬到新的隐患点等现象。结合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美丽乡村建设,通盘考虑安置点安置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培育、绿化等空间布局,根据自然地理格局、地形地貌、风俗习惯、传统文化等确定建筑风貌、住房户型,凸显文化特征和地域特色。
提前谋划解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需求,新建安置点均衡布局、合理配建水、电、路、污水管网、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养老、幼儿园、商贸物流等公共服务,扩建安置点在原有配套设施基础上进行改造提升,加强安置点护坡砌筑、道路硬化、排水渠设置等建设细节把控。依规完成设计、图审、立项、招投标等前期工作。严格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甘肃省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方案》要求,强化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落实各方责任,确保质量安全,打造精品工程、民心工程。
(三) 搬迁安置入住阶段(2023年5月1日—2023年9月30日)
各乡镇政府按照 “建成一批、装修一批、搬迁一批”的要求,加强工作调度,加快工作节奏,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于9月底前完成搬迁入住。迁入区搬迁群众安置房户主名称(不动产登记证书)要和迁出区搬迁群众住宅户主名称“一一对应”,不得采取“投亲靠友”安置形式,避免造成搬迁群众居无定所。迁出区协助搬迁群众处置家庭资产,组织各村开展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安全搬迁运送等相关具体工作,做好就学就医、养老医疗等社会管理关系划转准备工作。迁入区打通安置点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加强水、电、路、污水管网、网络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设施一应俱通,群众入住后快速进入正常生活状态。同步做好随迁子女就近入托入学、农业生产用地调整和确权登记、户籍医保社保转移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迁移至城镇的群众继续享受原有惠农政策不变,保障搬迁群众权益。强化乡镇党委抓乡促村责任,扎实做好安置区党组织调整完善、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工作,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抓党建促搬迁。大力推进移风易俗,开展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志愿者服务组织等关爱搬迁群众行动,帮助解决生活融入方面存在的困难。
(四)土地综合利用阶段(2023年5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坚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落实“一户一宅、占新腾旧”政策要求,当年搬迁的,不迟于次年4月底前拆旧、6月底前复垦,杜绝 “两头都占、两头都不稳”现象。各乡镇要配合自然资源局在2023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迁出区土地综合利用方案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统筹推进迁出区房屋拆除、旧宅基地复垦工作,旧房拆除可由农户按协议规定时限自行拆除,也可由乡镇政府组织拆除;宅基地复垦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由乡镇申请,自然资源局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进行验收。自然资源局负责复垦后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和跨省交易工作。对任务完成较好的乡镇,县政府将从获得的调剂资金中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搬迁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对实施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村开展低效、闲置、零碎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农用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加大“空心村”废旧宅基地收缩整合力度,鼓励迁入区搬迁安置用地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县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落实安置用地。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转让,发展规模经营,对原有承包地和复垦增加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实现农户增收与生态恢复双赢。
(五)验收阶段(2023年5月1日—2024年2月29日)
严格按照乡镇自验、县区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专项验收工作程序,聚焦目标任务落实、搬迁程序履行、房屋质量安全、补助资金发放等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扎实开展 2023年度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验收工作。采取平时验收和年终验收相结合方式,各乡镇应搬迁一批、验收一批,并及时上报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乡镇政府于11月15日前完成自验,县政府将于11月底前完成初验,市政府将于12月上旬完成验收工作并申请省级抽验,省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将于2024年2月底前完成抽查验收,拆旧、复垦等跨年度完成的工作按照验收方案规定执行。
四、回头梳理
坚持政策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省级督导、市级统筹、县乡落实、部门跟进”,对标对表全面系统对 2022年搬迁工作进行“回头看”。
(一)回访群众搬迁情况。紧盯 2022年度目标任务,对建成已装修待入住的群众,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确保4月底全面完成搬迁入住。对已搬迁群众生产生活状况进行详细调查统计,梳理排查惠民政策落实情况,对因搬迁后生产生活困难群众,分门别类、台账管理、科学统筹、一户一策,由县乡负责开展产业帮扶和生活帮助,确保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稳步提高。
(二)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持续加大迁入区 “水电路渠气网”等基础设施和就医、就学、文化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和整改力度,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
(三)夯实产业富民基础。结合迁入区已有产业和2022年规划计划,充分尊重民意,精准谋划产业,高效布局推进,以苹果、花椒、核桃和规模养殖等优势产业为主,指导农村集中安置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特色手工业、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产业,鼓励搬迁群众结合自身优势特长,围绕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社区便利服务、产品组装加工、现代物流等领域开展创业,增加群众多元化就业增收渠道,持续夯实产业富民基础,彻底解决搬迁群众后顾之忧。
(四)促进拆旧复垦。坚持 “一户一宅”政策,聚焦迁出区旧房拆除及复垦,紧盯时间节点、目标任务,全面开展搬迁群众旧房拆除和复垦,确保4月底前全面完成拆除、6月底前完成复垦,为有效衔接 “增减挂”政策承接奠定基础。同步跟进迁出区群众耕地耕种和管理方式,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兜牢粮食安全底线。
(五)组织开展专项验收。按照 《2022年甘肃省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验收方案》,按程序组织开展搬迁工作专项验收。对不符合搬迁政策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做好问题整改和群众妥善安置工作。
五、政策支持
(一)财政金融支持。落实《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搬迁户每户财政补助10万元。同时,对有贷款意愿的搬迁户,每户发放不超过5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省、市、县 按8:1:1的比例贴息,期限5年。结合各乡镇另外出台的贴息贷款政策,按照搬迁群众意愿帮助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市、县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和各类补助资金,争取专项券债支持,统筹整合乡村振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草、地震、住建、应急等部门各类政策或项目资金。积极推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扩大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规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产业发展贷款、个人就业创业贷款、住房及装修贷款等金融产品推广力度,优化贷款流程,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国有平台公司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国土综合整治,支持搬迁群众通过抵押贷款获得创业基金,最大程度满足搬迁群众需求。通过加大资金筹措和整合力度,拓宽资金整合渠道,形成“10+5+N”资金筹措 “政策包”。
(二)税收支持。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中关于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搬迁群众产业发展和创业就业等方面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对搬迁安置工程涉及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土地支持。开通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保障迁入区建设用地需求。用足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结余指标省内调剂或跨省域交易,获得收益主要用于迁入区建设。旧宅基地拆除复垦后,腾退的建设用地除符合条件的可用于跨省交易外,其余的与安置区新增建设用地挂钩使用。对安置用地实行应保尽保,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对新增安置用地占用耕地的,原则上要求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完成先补后占的,在用地审批之后六个月内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确保县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且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采取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法依规申报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充分尊重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权益的前提下,迁出区搬迁群众土地 (山林、草场)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及各项惠农政策不变(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转让,发展规模经营。通过改造安全区域原有住房,形成集中连片统一管理的用于存放农机、化肥、农药和种子等生产资料的用房(每户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
(四)社会保障支持。加强搬迁对象社会保障,搬迁群众与安置区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做好搬迁群众中低保、特困等对象由迁出区到迁入区的救助工作。
(五)产业就业支持。鼓励迁入区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因素,按照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的原则,就地就近配套培育产业,引导搬迁群众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冷链仓储、商贸物流、初级产品加工、电子商务等相关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通过组织技能培训、鼓励自主创业、资产收益分红等多种措施,拓宽搬迁群众就业渠道,增加搬迁群众收入。
(六)其他政策支持。县级相关部门对照工作职责,及时准确掌握国家政策信息,在产业项目、基础设施、民生改善等重点领域,加强与省厅市局的汇报衔接,积极争取政策、项目、资金支持,优化完善已经出台的支持政策,加快制定规划选址、配套设施、公共服务、拆旧复垦、就业帮扶、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六、责任主体
县级责任领导:宋贤雄 县委常委、副县长
部门责任领导:蔡小明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责工作组成员单位
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完成时限
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搬迁工作实行 “省级统筹、市负总责、县区落实、乡镇实施”机制。乡镇党委、政府加强统筹谋划,靠实工作责任,乡镇党委、政府是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搬迁工作的具体落实。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健全协调机制,细化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工作专班力量,配备搬迁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养,提供有力人员保障。各有关部门立足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同向发力,有力有序推进搬迁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大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督促调度检查,组织实施搬迁工作。
(二)坚持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专责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认真梳理研究国家政策和县级方案、标准,坚持目标导向,坚持系统思维,明确时间节点,严密工作环节,突出工作重点,找准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与救灾减灾、生态补偿、乡村振兴、生态修复、土地综合整治、新型城镇化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节余指标交易等相关政策的切入点和契合点,打好 “组合拳”,为搬迁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自然资源、水务、地震、环保等部门按照要求划定搬迁范围,选派专业水平高、工作业务熟的专业技术人员,精心指导乡镇搬迁范围及对象认定审核,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技术管理。各乡镇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数据库建设使用,高质量、按时限做好数据库搬迁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做到数据库搬迁对象精准无误,资料齐全完备,数据标准规范、真实准确。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以乡镇上报的即时数据信息形成各类通报、简报、汇报,同时对存在的问题登记入账,作为抽查检查及年终验收的重要依据。
(四)健全工作机制。搬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监督。加大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闲置浪费搬迁资金和失职失责侵害搬迁群众利益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将严肃追责问责。建立搬迁工作考核督查通报制度,实行周报告、旬汇总、月通报、季调度、年考核制度。按照乡镇自查、县级督查、市级核查、省级抽查的方式,分阶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按季在搬迁工作进展快、安置效果好的乡镇召开调度会议。县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月和10月对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评估,对按时完不成本年度任务的核减搬迁指标,调整到完成任务较好乡镇,同时按比例核减下年度搬迁指标。11月30日前对各乡镇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县级初验。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组织力量深入宣传报道乡镇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形成可借鉴推广复制的典型材料,不断提升搬迁效果和成色。加大搬迁工作宣传和氛围营造力度,通过书画摄影征文作品展览、微视频征集大赛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营造搬迁工作的良好氛围。
政策解读:https://www.tsqs.gov.cn/info/5757/819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