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yibaoju/2021-00135
  • 发布机构: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21-06-0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条例》规定,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2. 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

3. 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二)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 2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1 经办人员伪造资料骗取医保基金

罗某 2020 年就职于 A 市社保局,利用职务之便制作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发票等虚假凭证,并指使他人谎报医疗费用,骗取医保 基金 80 余万元。当地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罗某退回骗取金额,并处相应罚款;撤销罗某职务,移交公安机关;对罗某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