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告字〔2024〕5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我县拟实施清水县白沙信用社等8个信用社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9.65亩,拟征收集体土地9.65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土地征收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清政发〔2023〕68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的土地分别位于清水县白沙镇白沙村、丰望乡槐杨村、松树镇大庄村、秦亭镇柳林村、草川铺镇草川村、黄门镇小河村、贾川乡林河村、远门镇远门村。白沙镇白沙村拟征收土地东至安小龙、唐爱忠宅基地,西至巷道,南至巷道,北至公路;丰望乡槐杨村拟征收土地东至公路,西至空地,南至杨建刚宅基地,北至杨校学宅基地接槐杨村委会旧址;松树镇大庄村拟征收土地东至松树派出所,西至巷道,南至空地,北至公路;秦亭镇柳林村拟征收土地东至空地,西至公路,南至空地,北至曹卫东宅基地接空地;草川铺镇草川村拟征收土地东至公路,西至空地,南至草川供电所、冯梅花宅基地,北至窦浩宅基地;黄门镇小河村拟征收土地东至王小峰宅基地,西至黄门兽医站,南至公路,北至巷道;贾川乡林河村拟征收土地东至裴双怀宅基地接空地,西至巷道,南至公路,北至贾川中学;远门镇远门村拟征收土地东至田坎,西至公路,南至清真寺,北至远门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白沙信用社、丰望信用社、松树信用社、秦亭信用社、草川信用社、黄门信用社、贾川信用社、远门信用社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面积分别为白沙镇白沙村0.81亩;丰望乡槐杨村1.26亩;松树镇大庄村1.43亩;秦亭镇柳林村1.24亩;草川铺镇草川村0.55亩;黄门镇小河村1.46亩;贾川乡林河村1.69亩;远门镇远门村1.21亩。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村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征地面积(亩) |
白沙村 | 耕地 | 0.054 | 0.81 |
槐杨村 | 耕地 | 0.084 | 1.26 |
大庄村 | 耕地 | 0.095 | 1.43 |
柳林村 | 耕地 | 0.083 | 1.24 |
草川村 | 耕地 | 0.037 | 0.55 |
小河村 | 耕地 | 0.097 | 1.46 |
林河村 | 耕地 | 0.113 | 1.69 |
远门村 | 耕地 | 0.085 | 1.21 |
合计 | 0.643 | 9.65 | |
涉及的地上附着物情况以及分户具体情况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清水县成片开发方案》,本次拟征收土地分别用于白沙信用社、丰望信用社、松树信用社、秦亭信用社、草川信用社、黄门信用社、贾川信用社、远门信用社建设项目。以上项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按照《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 号),本次拟征收白沙镇白沙村、黄门镇小河村属于Ⅱ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36010元/亩;丰望乡槐杨村、松树镇大庄村、秦亭镇柳林村、草川铺镇草川村、贾川乡林河村、远门镇远门村属于Ⅲ类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32050元/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土地征收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清政发〔2023〕68号)文件执行,以货币方式补偿。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社保费用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 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发〔2018〕110号)文件执行,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六、公告期限及办理补偿登记方式、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自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2月29日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村民小组予以张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至公示期满后7日内,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持权属证明材料到涉及的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七、异议反馈渠道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至公示期满后7日内,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向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放弃权利。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将组织召开听证会。清水县人民政府将依据提出意见及听证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印发实施。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特此公告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