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告字〔2024〕7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水县中山华庭二期片区
遗留问题解决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天政办发〔2020〕67号)及相关审批手续,为进一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增进人民福祉,经清水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清水县中山华庭二期片区遗留问题解决及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中山路,西至水利局家属楼东侧,南至永盛路北侧,北至中山华庭小区。
二、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抢修乱建和突击装修;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分割转让和分户,户籍迁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房屋租赁、买卖、赠予、抵押;
(五)其他不当增加费用的行为。
有上述不当增加费用行为之一的,不予补偿。
三、入户调查登记时间
清水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征收工作人员,于2024年2月26日开始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等基本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特此公告
附件: 清水县中山华庭二期片区遗留问题解决及房屋征收范围图.wps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