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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07日 14:46   来源: 自然资源局    预览次数: 【字体:

政告字〔20249



清水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因 公共利益需要,拟对农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位置清水县永清镇西关村、原泉村。

范围: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永清镇西关村、原泉村瓦窑沟两侧。

面积:拟征收土地面积约为98亩。

权属:清水县永清镇西关村、原泉村。

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清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清水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工程可研的批复》清发改2021311文件,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清水县建筑垃圾填埋场项目。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此次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范围内土地进行现状调查工作。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 号)《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土地征收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清政发〔2023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1.本公告202437日起至2024320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抢栽抢建抢种、抢葬坟墓;违反规定抢栽抢建抢种、抢葬坟墓的,对抢栽抢建抢种、抢葬坟墓部分不予补偿。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同步开展。

4.本次征收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范围予以征收,因征地导致剩余的无法耕种或耕种困难的边角地块,在实施过程中按实际需要一并予以征收。

特此公告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