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告字〔2023〕6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
清水县黄门100MWp农光储
一体电站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为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严格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清水县黄门100MWp农光储一体电站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及批准用途:本批次征收的集体土地于2023年2月28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自然资发〔2023〕35号)批复,同意将我县黄门镇马什村集体农用地1.3875公顷(均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以出让方式提供,作为清水县黄门100MWp农光储一体电站项目建设用地。
二、批准征地位置及面积:本批次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黄门镇马什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3875公顷,为集体农用地(均为耕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本次征收的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和《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土地征收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清政发〔202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次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一次性货币安置。对土地征收后符合《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发〔2018〕110号)规定条件的参保对象,全部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四、办理征地登记补偿及其他:本次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黄门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实施,土地征收以前期土地调查登记结果为准,按相关规定足额支付各类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前期调查的土地面积、地类、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青苗)等情况有异议的,由黄门镇人民政府负责实地复核,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登记补偿。征地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交付被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征地义务,认真配合做好征地工作,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特此公告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