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告字〔2026〕1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
县殡仪馆和骨灰安放设施室外附属
工程及设备购置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水县殡仪馆和骨灰安放设施室外附属工程及设备购置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甘政自然资发〔2025〕497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征收清水县殡仪馆和骨灰安放设施室外附属工程及设备购置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永清镇原泉村,西至耕地,北至耕地,南至殡仪馆,东至农路。
二、征收目的
将清水县永清镇原泉村集体农用地0.5289公顷(其中耕地0.476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5289公顷,作为清水县殡仪馆和骨灰安放设施室外附属工程及设备购置项目建设用地。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标准按照《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土地征收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清政发〔2023〕68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社保费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25〕23号)精神执行,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特此公告。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