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告字〔2023〕7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
蔚文村片区运管所、征稽站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清水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9日作出了关于蔚文村片区运管所、征稽站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巷道,西至西关小学(东墙),南至西华路,北至空地(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实施部门
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由清水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清水县永清镇人民政府、清水县交通运输局实施。
三、签约期限
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
四、征收补偿方案
方案见附页。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被征收入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入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清水县蔚文村片区运管所、征稽站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2日
附件
清水县蔚文村片区运管所、征稽站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做好运管所、征稽站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清水县城区总体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 《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三) 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四) 《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天政办发〔2020〕67号)。
二、房屋征收主体
清水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清水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
清水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清水县永清镇人民政府、清水县交通运输局。
五、被征收入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产权人)。
六、征收范围
东至巷道,西至西关小学(东墙),南至西华路,北至空地(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征收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广播、电视、通讯、供水、供热、环卫等市政设施,不属于本方案补偿范围。
七、征收期限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结束。
八、产权调换房户型、基本标准和地点
(一)产权调换房屋
现房:锦园小区经济适用房(一、二期),户型为2室2厅,面积为87㎡;锦园小区经济适用房(三期高层),户型为3室2厅,面积为107㎡;东景苑小区经济适用房(县医院对面),户型为3室2厅,面积为122㎡;蔚文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朝凤家园小区),户型为3室2厅,面积为101.72、110.07、119.59㎡(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核定面积为准)。
期房:东景苑小区经济适用房(东关社区以南),户型为3室2厅,面积分别为105.46㎡、99.54㎡、102.20、113.32㎡。(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核定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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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标准
现房安置房屋基本标准:水泥毛坯地面,天棚、墙壁为混合砂浆抹面,室内预留插座、照明开关,预留电话、有线电视接口,安装进户防盗门,单元门,塑钢窗。
期房安置房屋基本标准:水泥毛坯地面,天棚、墙壁为混合砂浆抹面,室内预留插座、照明开关,预留电话、有线电视接口,安装进户防盗门,单元门,塑钢窗。
(三)配套设施
水、电、暖齐全。
(四)安置地点
现房安置地点:锦园小区经济适用房(一、二、三期)、东景苑小区经济适用房(县医院对面)、蔚文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朝凤家园小区)安置房。
期房安置地点:东景苑小区经济适用房(东关社区以南)安置房。
九、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1.坚持“阳光征收、和谐征收、依法征收”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2.坚持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由被征收入自愿选择的原则;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入,在本项目公布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源内,坚持先签先选、限期签订的原则;
4.在被征收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坚持限期搬迁的原则;
5.坚持对积极配合支持房屋征收的被征收户给予奖励的原则;
6.坚持对特殊人群给予优惠与特困补助的原则;
7.坚持对积极主动配合拆除违法建筑的被征收户给予救济的原则。
十、征收补偿对象
合法房屋、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物或构筑物、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认定为合法的建筑。
十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方式
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确定的方式:合法房屋、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物或构筑物、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认定为合法的建筑,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
(一)确定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入在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机构组织被征收入采取多数决定、随机抽签等方式确定。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
(三)开展评估。以评估机构为主体,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结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
十二、房屋合法性、所有权人及用途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房屋合法性的认定、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章中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执行。由自然资源、综合执法、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
十三、其它项目补助标准
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空调、热水器等拆移费按以下标准补助:
1.固定电话:200元/部;
2.宽带:200元/户;
3.有线电视:200元/户;
4.空调:500元/个;
5.太阳能热水器:500元/个;
6.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300元/个。
十四、补偿与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办法。
(一)党政事业单位的补偿安置
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及附属物、构筑物等设施,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参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规定的程序及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处置。
(二)直管公有住房的补偿安置
按照《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入产权置换房屋套数标准
被征收入房屋建筑面积100㎡以内的(含100㎡),可选产权置换房屋1套;建筑面积在100㎡ -200㎡的(含200㎡),可选产权置换房屋2套;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可选产权置换房屋3套。
(四)限期搬迁原则规定
被征收入应当在协议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腾空移交)。未按时完成搬迁的,不予发放搬迁奖励。
(五)货币补偿
1.被征收入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对被征收入进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或构筑物的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认定为合法的建筑的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对被征收入只进行货币补偿,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3.对公告发布之前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被征收户主动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拆除的,适当给予救助。
(六)房屋产权调换办法及标准
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被征收入以其合法房屋的评估补偿总价加奖励资金,按安置优惠价购买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所能购买到的最大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即为该户的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
具体计算方式为: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合法房屋评估补偿总价〔元〕+奖励资金〔元〕)÷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单价(元/㎡)。
(七)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及对积极主动配合拆除违法建筑的救济措施
1.搬迁费
(1)住宅:搬迁费﹦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5元×搬迁次数(选择现房安置或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补偿;选择临时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补偿;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
(2)非住宅:搬迁费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建筑面积15元/㎡/次补偿;
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
2.临时安置补偿费
(1)住宅:临时安置费﹦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0元×临时安置月数(每月补偿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偿)。
(2)非住宅: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建筑面积20元/㎡/次补偿×临时安置月数;
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至房屋征收部门之日起开始计算。被征收入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发放临时安置费。
3.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
按照《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应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据实评估确定;对于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后所有突击装修、改扩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评估补偿。
4.对积极主动配合拆除违法建筑的救济措施
按照《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救助。
十五、特殊人群补偿安置的优惠政策
(一)特殊人群的认定
残疾人员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失独家庭。
(二)享受征收补偿优惠政策的规定
同时符合残疾人员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失独家庭的被征收入可重复享受房屋征收补偿优惠政策。
(三)享受征收补偿优惠政策的依据、标准
被征收入属残疾人家庭、失独家庭、优抚对象家庭的临时安置费在征收方案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30%。
(四)特困补助
1.补助条件
(1)属于上述特殊人群且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低于40平方米,他处无房屋、无宅基地的被征收入;
(2)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被征收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遇重大意外灾害的;
(3)在征收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
同时符合以上(1)(2)(3)项规定的,可以享受特困补助。
2.补助标准
同时符合以上(1)(2)(3)项规定的,可以享受2万元的特困补助。
十六、其他优惠政策
(一)住房保障
被征收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或者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优先选择保障房安置,也可选择其它安置房屋和安置方式进行安置。选择保障住房的,可直接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符合条件且自愿选择优先安置保障房的被征收入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优先安置保障房的被征收入名单予以核定、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被征收入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施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享受优先安置保障房的,可以先行货币补偿后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被征收入子女入学及户籍迁移
被征收入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征收部门审核证明,在幼儿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内,可在原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也可以在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若系征收安置临时过渡住所,按现行县幼儿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规定的“政策安排人群子女类”办理入学手续。
被征收入户籍是否迁移,由被征收入自愿选择;如需迁入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地的,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办理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
十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被征收入选择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自房屋腾空移交至房屋征收部门之日起开始计算,(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后。现房发放6个月;期房先发放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按实际超出月数发放。)
十八、奖励补助办法
(一)住宅
1.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13日(含当日)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奖励补助;
2. 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23日(含当日)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400元给予奖励补助;
3. 2023年7月24日之后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励
被征收入在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移交相关手续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搬迁奖励。
十九、实施步骤(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启动征收阶段(2022年7月28日之前)。发布征收范围公告,开展思想动员,入户调查,摸底登记,预评估测绘,产权界定,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征收阶段(2023年6月12日— 2023年7月23日)。发布征收决定通告,签订协议,兑付补偿,搬迁拆除等工作。
第三阶段:征收扫尾阶段(2023年7月24日后)。对符合强制执行法定情形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并处理遗留问题,汇总数据,整理归档资料等工作。
二十、房屋征收部门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向被征收入支付相应补偿费用。
(二)负责办理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并承担办理注销手续的费用。
(三)在收到被征收入移交资料时完善相应移交手续。
(四)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五)产权调换房屋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
(六)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属证书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协助被征收入办理。
(七)协调被征收入对取得的征收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以及因征收重新购置房屋按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二十一、被征收入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 被征收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相关权属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交房屋征收部门。证件丢失的被征收入需登报声明。
(二) 被征收入有义务配合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评估资料核对及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三) 被征收入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近期有线电视、水、电缴费清单。
二十二、其它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清水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入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入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清水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其涉及征收的违法房地产、附着物及其它,一律无偿拆除。同时从被执行人的征收补偿所得中代扣强制执行费,给予指定安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方案未能涉及的事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清水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另行研究制定补充方案。
本方案由清水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