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县殡葬管理,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丧事活动场所管理
禁止在清水县城区以下范围所有小区内、道路旁、广场等公共场所搭灵棚(堂)、搭彩门办理丧事活动:
东至:花石崖路至X448县道连接线以西(祝英台大道南北两侧,绿莹小区、锦园小区等);
西至:后川河大桥高速公路连接线至上邽大道以东;
南至:上邽大道以北(上邽大道以南鑫盛廉租房一区三区、西华家园、朝凤嘉苑等小区),永泰路以北(永泰路以南久鼎名源小区、县委家属楼、丰望南路南口X449县道以东泰华嘉园、鑫盛廉租房二区、丰望南路以西天成雅居、翰林华府等小区),泰山路以北(泰山路以南幸福花园、气象局家属楼等小区);
北至:轩辕大道以南(包括蔚文村)。
二、杜绝不文明治丧行为
严禁在县城区范围内出现抛撒冥币、唱孝歌、放高音喇叭、燃放烟花鞭炮等违背公俗良序的不文明行为,倡导文明、节俭、环保的治丧新风尚。
三、严格丧葬用品管理
禁止生产和销售不文明、不健康、不环保的丧葬用品。鼓励推广使用可降解、环保型丧葬用品,推动殡葬行业绿色发展。
四、维护公共秩序与权益
1.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殡葬用品,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备案和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五、明确违规处理措施
1.对违反规定制造、销售丧葬用品或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2.凡拒绝、阻碍、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5年6月6日起施行。
清水县民政局 中共清水县委宣传部
清水县公安局 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