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ymz/2026-00011
  • 发布机构:远门镇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文明祭祀树新风 森林防火护家园——致远门镇广大群众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6-03-2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文明祭祀树新风 森林防火护家园——致远门镇广大群众的一封信

父老乡亲们:

   大家好!

   又是一年芳草绿,春分清明寄哀思。当前天干物燥,正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为守护好远门的绿水青山,保住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家园,特向全镇人民发出倡议,希望大家在寄托哀思的同时,与政府携手,共筑森林防火的“铜墙铁壁”。

   一、严守禁火令,杜绝野外违规用火目前,我县已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全镇林区及林缘周边100米范围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我们郑重提醒大家:严禁烧荒、烧田埂、烧秸秆;严禁在林区吸烟、野炊;严禁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请乡亲们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次疏忽,就可能让万亩林海化为灰烬,让自己面临法律的严惩。

   二、倡导文明祭祀,推行“铁桶”燃放传统祭祀方式中的烧纸钱、放鞭炮,是引发山火的最大隐患。我们倡导大家转变观念,用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等绿色方式代替焚香烧纸,同样可以表达对先人的怀念。如果确实有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习俗需求,请务必严格遵守“铁桶燃放”规定:只允许在专用的铁桶内燃放,并且必须做到人走火灭。在离开前,务必用水浇灭铁桶及周边区域,确保无火星残留,严防死灰复燃。

   三、盯紧特殊人群,履行监护责任家中有老人、小孩或智力障碍、精神障碍等特殊人员的家庭,请监护人务必负起全责。根据《森林防火特殊人群监护告知书》的要求,请严格看管,收缴其身上的火种(打火机、火柴),严禁其独自进入林区,严防因玩火、失火引发火灾。一旦因监护不到位引发火灾,监护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四、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报告火情进山入林,请主动配合各路口防火检查站(卡点)的工作,主动登记、上交火种。如果在田间地头或林区发现违规用火行为,请立即劝阻;一旦发现火情,请第一时间拨打以下电话,为“打早、打小、打了”争取宝贵时间。

   五、谨记法律责任,切勿以身试法《森林防火条例》明确规定,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不仅需赔偿经济损失,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句“我以为不要紧”,换来的可能是法律的严惩和内心的悔恨。乡亲们,绿色家园是我家,森林防火靠大家。让我们从今天做起,从自身做起,用文明、安全的方式缅怀先人,共同守护好远门的每一片青山绿水,确保大家度过一个平安、祥和、文明的春分清明时节!

   温馨提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4.《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