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yingjiguanliju/2025-00042
  •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清防减救办发〔2025〕5号 关于印发《清水县县级前置应急物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1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防减救办发〔2025〕5号

 

 

 

 

关于印发《清水县县级前置应急物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

经研究决定,现将《清水县县级前置应急物资管理规定(试行)》印发, 请遵照执行。

 

 

 

 

 

 

 

清水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15

 

 


 

清水县县级前置应急物资管理规定(试行)

 

 

为提升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加强和规范全县前置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根据中、省、市、县应急物资管理相关要求,对县级前置应急物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物资入库

县级前置应急物资,是指为防范和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县应急局和县发改局提前向某乡镇应急物资储备库(点)调拨的县级应急物资。

所有前置应急物资凭调拨手续,核实种类、数量、质量后,方可入物资储备库(点),并建立好入库台账。

二、物资出库

(一)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应先使用本级应急物资储备,经综合评估后仍不能满足需求的,或经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各部门研判确定,按《清水县救灾物资调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向县应急局申请并附附件,附件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受灾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种类和数量、已动用本级应急物资种类和数量、需动用前置应急物资种类和数量。

(二)所有前置应急物资的动用需经县应急局批准,紧急情况下,可先采取电话或视频等方式报告,经县应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先组织实施出库,事后及时补齐审批手续。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分别根据物资权属进行出库、账务等处理。物资储备库建立好出库台账。

(三)县级前置应急物资动用程序:受灾乡镇和部门(单位)向县应急局提出书面调拨申请→县应急局审批后向县发改局发出动用指令→县发改局根据动用指令向物资储备库(点)管理方发出出库通知书→应急物资储备库(点)管理方发放物资→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分别根据物资权属进行出库、账务等处理。

(四)乡镇和部门(单位)接到动用指令后,应及时组织物资配送,确保第一时间运抵灾区使用。同时,及时向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反馈应急物资配送进展情况,确保县应急局、县发改局第一时间掌握配送信息,为应急保障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三、物资管理

(一)前置应急物资主要用于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灾难性事故等突发事件,其他事件根据需要酌情调拨应急物资。按照责权划分,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对县级前置物资承担监管责任,各乡镇和部门(单位)承担前置应急物资储备库(点)日常管理责任。

(二)前置应急物资调拨坚持就近、快速、优先保障的原则进行调度使用。

(三)及时补充各储备库(点)已调拨的前置应急物资品种、数量。

(四)县应急局、县发改局每年联合相关行业部门,定期开展前置应急物资综合评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前置应急物资储备库(点),适时对应急物资品种、数量进行调整。

(五)前置应急物资遵从“权属在县、属地管理”的原则,日常管理由各乡镇和部门(单位)进行代管并建立台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前置应急物资储备安全。

(六)凡是可回收重复利用的应急物资,例如各种装备设备、灯具、帐篷、折叠床等,各乡镇应当在应急抢险救灾任务完成后,及时安排专人负责救灾物资回收、清理和登记工作,不可回收、报废的应急物资做好登记,做好处置,物资数据报送县发改局和县应急局。未经县应急局、县发改局批准,不得挪作他用。物资储备库(点)建立好回收、报废台账。

四、仓库管理

(一)前置应急物资仓储保管安全由各乡镇和部门(单位)前置应急物资储备库(点)负责,各乡镇及单位应做好前置物资点设施配备等相关工作。严禁将前置物资分散到各村保管。

(二)应急物资按种类分类、分区放置,不得混放。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设专人负责,定期点验库存物品,做到账物相符。

(四)保持通道、出入口畅通,及时清理仓库内的障碍物、杂物等,保持整洁。

(五)严禁将易燃易爆及强酸强碱等危险品、腐蚀物品带入库区。

(六)仓库内定期开展消毒、消防、通风,做好日常除潮防腐工作。

(七)各类应急物资入库码放时应先内后外、先下后上;出库时应先外后内、先上后下,所有救灾物资不得抛掷,防止坍塌损坏。

(八)不得携带火种入库(如打火机、火柴、香烟等)。

(九)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仓库。

五、附则

(一)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确保前置应急物资储备安全。若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重大损毁和丢失,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本规定由县应急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清水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10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