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yingjiguanliju/2026-00009
  •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水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6-03-1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水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主体(实施层级)实施检查依据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1对化工
(含石油
化工)、
医药、危
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
进行监督
检查
应急管理
厅(局)
省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
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
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
使以下职权:(一)进
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
查,调阅有关资料,向
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
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
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
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
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
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
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
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
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
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
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
品登记工作。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
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履行下列综合监督
管理职责:(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
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甘肃省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规定》(甘肃省人
民政府令第134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安全生
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进行综合监督管
理,履行下列职
责:(四)对煤矿
、非煤矿山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
营和储存单位、烟
花爆竹生产经营单
位进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

2对非药品
类易制毒
化学品生
产、经营
单位进行
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
厅(局)
省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
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
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
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
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
员了解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公安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
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
、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
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
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
作。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
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
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
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
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
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
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
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
处。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
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履行下列综合监督
管理职责:
(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
和专项检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
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甘肃省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规定》(甘肃省人
民政府令第134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安全生
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进行综合监督管
理,履行下列职
责:
(四)对煤矿、非
煤矿山单位、危险
化学品生产经营和
储存单位、烟花爆
竹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

3对危险化
学品经营
单位进行
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
厅(局)
省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
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
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
使以下职权:(一)进
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
查,调阅有关资料,向
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
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
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
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
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
、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
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
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七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
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
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
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履行下列综合监督
管理职责:(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
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
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
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
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
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甘肃省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规定》(甘肃省人
民政府令第134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安全生
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进行综合监督管
理,履行下列职
责:(四)对煤矿
、非煤矿山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
营和储存单位、烟
花爆竹生产经营单
位进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

4对烟花爆
竹生产经
营单位进
行监督检
查
应急管理
厅(局)
省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
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
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
使以下职权:(一)进
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
查,调阅有关资料,向
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
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
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
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
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
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履行下列综合监督
管理职责:(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
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甘肃省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规定》(甘肃省人
民政府令第134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安全生
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进行综合监督管
理,履行下列职
责:(四)对煤矿
、非煤矿山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
营和储存单位、烟
花爆竹生产经营单
位进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

5对工贸企
业的行政
检查
应急管理
厅(局)
省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应急
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
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
使以下职权:(一)进
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
查,调阅有关资料,向
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
况。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
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履行下列综合监督
管理职责:(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
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
全生产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
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
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
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
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
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
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
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
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
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
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甘肃省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规定》(甘肃省人
民政府令第134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安全生
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进行综合监督管
理,履行下列职
责:
(五)对冶金、有
色、建材、轻工、
纺织、机械、商贸
、烟草等行业的生
产经营单位进行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

6对非煤矿
山企业的
行政检查
应急管理
厅(局)
省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
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
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
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
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
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
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
员了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
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
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
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
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
法规的情况。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
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履行下列综合监督
管理职责:(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
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甘肃省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规定》(甘肃省人
民政府令第134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安全生
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进行综合监督管
理,履行下列职
责:(四)对煤矿
、非煤矿山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
营和储存单位、烟
花爆竹生产经营单
位进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