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清水县“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联村电站2022年11月燃煤标杆电价收益分配计划下达如下:
一、上网电量和到位资金
2022年11月联村电站上网电量3174424千瓦时,省电力交易中心实结到县光伏扶贫专户977087.71元。
收益分配计划
根据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清政办发〔2022〕65号)和清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清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清水县财政局《关于清水县“十三五”第二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的通知》(清扶开办发〔2020〕37号)文件精神,对2022年11月发电收益分配如下:
(一)印花税。2022年11月的燃煤标杆电价收益共缴纳印花税293.13元。
(二)运维费。按照收益7%计提运维费30734.34元。
(三)下网电费。向电网公司缴纳下网电费30510.62元。
(四)税费。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24788.99元。
(五)土地流转费。支付白驼、松树两镇土地流转费512943.60元。
(六)到村收益。扣除增值税、印花税、运维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下网电费后,应分配到村收益377817.03元。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收益分配结转工作。县光伏扶贫公司以正式文件向县发改局申请拨付电站运维费,经审查无误后由县发改局划转县光伏扶贫公司专户,县光伏扶贫公司按电站运维费管理有关财务制度使用。县光伏扶贫公司要配合县发改局、县乡村振兴局按照本次收益分配计划,协调县农行和信用联社,在3个工作日之内将到村收益资金划转至121个脱贫村村集体公存账户,并明确注明该笔资金为“联村电站2022年11月发电收益”。
(二)加强资金分配管理。各乡镇要根据清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水县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扶开办发〔2021〕4号)和县发改局、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的紧急通知》(清发改〔2020〕173号)要求及省市最新政策精神,以“劳务获取、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为原则,督促指导各脱贫村将到村资金的60%用于户增收,40%用于村级公益性事业建设,要合理设置村级公益性岗位,积极谋划村级小型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杜绝“平均分”“养懒汉”“不劳也得”“一发了之”和虚设、滥设村级公益岗位等问题的发生,要建立健全和公益性岗位、贫困户务工和公益性事业建设台账,及时将公益性岗位工资按照考核情况发放至贫困户一折通,要按项目计划和流程实施好小型公益性事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强化资金监督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县扶贫办关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靠实资金监管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光伏发电收益资金的监管主体责任;121个脱贫村驻村帮扶队要指导和监督村两委管好用好光伏发电收益资金;121个脱贫村两委要履行好到村收益资金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发改、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将定期不定期组成督查组,对乡镇监管和121个脱贫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审计部门要适时对光伏发电收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检查,对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虚支、冒领、挪用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