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法发〔2015〕6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清水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5月16日
清水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
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度
为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清水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处理,适用本制度。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予以受理,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四、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县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均可以向规范性文件制定乡镇、部门或县政府法制办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五、制定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质疑或者修改建议的,应当在30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告知建议人;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在60日内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六、县政府法制办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转送制定机关核实处理,制定机关应当在15日内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县政府法制办有权直接审查处理,并在60日内审查处理完毕,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建议人。
七、对需要改正或者撤销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