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发〔2021〕38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清水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清水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清水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责任,防止资产流失,提升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效益,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完善扶贫项目资产监管机制,防止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持续发挥效益。根据《甘肃省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甘肃省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指南(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项目资产),包括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管理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扶贫项目资产分类
第三条 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对2013年以来,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财政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等投入所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分别摸底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行业部门分类台账和乡村明细台账。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的分类:分为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方面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
第三章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主体及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层面管理主体。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协调指导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目录,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部门和乡镇做好资产摸底、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形成后的清产核资、三资平台系统录入、监督管理方面的指导工作;县财政局监督指导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及国有资产系统录入工作;县审计局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文旅局、县商务局、县果品中心、县畜牧中心、县供销联社、县科技局、县残联、县妇联等相关行业部门,作为承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监督和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指导下,按照行业部门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第六条 乡镇层面管理主体。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是其行政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资产处置、公示公告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村级层面管理主体。各村两委和驻村帮扶工作队负责本村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公益性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规范交易运营,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到户类资产,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第四章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
第八条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政府、集体和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第九条 建立扶贫项目管理台帐。各村原则上当年的项目要在当年的12月底前建立扶贫项目管理台帐(若因不可抗逆的原因导致12月底前未完工的项目必须在次年完成验收报账后,及时登记到管理台帐)。同时将建成的项目管理台帐报送乡镇,乡镇对各村上报的台帐进行汇总,形成乡镇项目管理台帐,乡镇建成项目管理台帐后要经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存档。
第十条 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帐。建立县乡村三级资产管理台帐,项目完成后,各村原则上当年的项目要在当年的12月底前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明细台账(若当年不能完工的项目必须在次年完成验收报账后,及时登记到扶贫项目资产明细台账),同时报送各乡镇,由各乡镇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明细台账,报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汇总后,形成资产管理部门行业分类台账,并报送县乡村振兴局,由县乡村振兴局汇总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台帐。
第十一条进行资产确权。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登记。确权登记程序一般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质量、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受益范围、管理需要和行业管制等,做到程序无违规、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县级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确放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向社会发布登记通告,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实地调查、结合行业部门用途管制、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要在所在地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登簿颁证。
第十三条 进行资产计价。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竣工决算结果作为入账依据,必要时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于资金量少于20万元、通过简易程序实施的项目,按照扶贫资金实际投入为入账依据,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第十四条 做好资产入账。项目完成确权移交后,依托村财乡管工作机制,各乡镇要及时组织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主要包括:扶贫项目批复、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扶贫项目资产移交文书等相关资料提交给乡镇财政所,财政所根据形成扶贫项目资产的类别,及时登记入账,完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与明细账。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按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分配到各乡镇村后,由各乡镇负责登记入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乡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乡镇财政所在完成登记入账工作后,将记账凭证复印一份给扶贫项目资产所在村存档。
第十五条扶贫项目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结束后,由县政府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签订《资产移交书》,开展资产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
第十六条协商解决纠纷。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并按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五章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资产处置的情形。扶贫项目资产发生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雪灾等)、意外事故(如火灾和爆炸等)、因发展规划需要处置、损耗、报废等方面情形的可进行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
第十八条资产处置的程序。对达到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报废、报损、淘汰、拆除、盘亏、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公益性资产处置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要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开展资产评估,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规范开展产权变更、产权注销、账务核销等资产处置行为,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对村内规模较小的扶贫项目资产,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程
序,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在村内公示
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县级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将扶贫
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
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
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
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十九条资产处置提供材料。村级申请报告、乡镇初审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和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损毁前后照片等。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库,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六章 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运营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的,由资产所在乡镇政府聘请第三方机构定期审计评估,坚决杜绝发生各类扶贫项目资产流失风险。
第二十二条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负责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制定运营方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益性资产。由确权后的所有权人负责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农户参与管护。资产管理部门做好监管。
第二十五条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第七章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发挥扶贫
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原则,通过“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
第二十八条各村要制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分配使用方案必须经村两委研究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到村集体账户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的落实。
第二十九条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和资产收益扶贫类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清水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清政办发〔2020〕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保障资产安全和效益发挥,县审计局根据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乡镇村、资产管理部门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项目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项目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清水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清政办发〔2020〕11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链接:https://www.tsqs.gov.cn/info/5757/6079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