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办发〔2020〕34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水县特困供养人员
资产财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清水县特困供养人员资产财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清水县特困供养人员资产财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资产财产管理,切实防止资产财产遗失废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1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二条规定纳入的特困供养人员,其资产财产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属村委会各派1名工作人员(清点人、登记人)进行清点、登记,并由清点人、登记人、见证人和特困供养人员本人签字确认。涉及到特困供养人员银行卡(存折)等贵重财产的,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工作人员对其银行卡(存折)账号进行登记。
第三条 按规定纳入的特困供养人员其资产财产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属村委会工作人员清点登记后,填写《清水县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资产财产登记备案清单》进行备案,经特困供养人员签字确认后,由本人留存一份,村委会留存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留存一份和县民政局备案一份。
第四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承包地、宅基地、房产、生产资料等资产和小额存款等财产,由特困供养人员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由监护责任人)对其进行使用、流转、出租等,但不能出售买卖,且不得损害特困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承包地、宅基地、房产、生产资料等资产,由特困供养人员按本人意愿在村委会的监管下,评估本人身体状况后进行使用,确需流转、出租的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和合理年限,且不能出售买卖。集中供养人员的小额存款由其本人负责统筹使用。
第六条 对特困供养人员承包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第五条,在其死亡后,对其承包耕地产生的收益,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遗赠)继承人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遗赠)继承人依法继承(依法继承人次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下相同);没有法定继承人、遗嘱(遗赠协议)继承人的,收归集体所有。对特困供养人员生前承包的林地以及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有法定继承人的,在承包期内可依法继承;没有继承人的,收归集体所有。
第七条 对特困供养人员生前所有的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其死亡后,对宅基地地上附着物,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遗赠)继承人的,依法继承,直至附着物自然损毁不能使用为止;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遗赠)继承人的,收归集体所有。
第八条 对特困供养人员生前由国家统一出资、统一建设的房屋,收归集体所有,其中“五保家园”收回集体后,由乡村统筹用于其他特困供养人员居住使用。
第九条 “五保家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居室内外的公用设施设备,在其死亡后收归集体所有;对其个人名下的摩托车、农用车、电视机、电冰箱、存款等生产生活资料,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遗赠)继承人的,依法继承,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遗赠)继承人的,在其死亡后收归集体所有。其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生前所有的摩托车、农用车、电视机、电冰箱、存款等生产生活资料,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遗赠)继承人的,依法继承,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遗赠)继承人的,在其死亡后收归集体所有。
第十条 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根据《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集中供养人员的丧葬事宜,由供养机构按规定协调办理;分散供养人员的丧葬事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