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D-2023Z-002
清政发〔2023〕5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清水县城市规划区个人新建
改扩建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清水县城市规划区个人新建改扩建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细则》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
清水县城市规划区个人
新建、改扩建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清水县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指清水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以内区域。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是城市规划区内居民使用土地、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建房选址、规划审批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历史文化名城名村的建房审批工作、危房管理、消防安全设计审查工作。县文旅局负责全县文物保护范围内民房建设的审批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市管理和住房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房建设过程中破坏市政设施、道路、绿化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房屋建设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人民政府是居民建房的属地管理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民建房管理、审批、监督和巡查等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集体土地上宅基地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宅基地或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上新建、改扩建房屋。
第五条 城市居民因家庭人口增加,房屋翻修(改建)确需扩大建筑面积的,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的,允许住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翻建住宅,以改善城区居民居住条件。
在城市规划区控制范围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居民建设房屋(除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可以按原址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维修加固外):
(一)位于城市开发改造的地段及住宅小区的;
(二)位于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范围内的;
(三)城市主、次干路及巷道两侧翻建房屋时不按规划要求退线的;
(四)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建范围、城市绿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以及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内,其翻修改建方案未经文化、文物、风景区管理等单位审查同意的;
(五)因全部或者部分出卖、出租自住房屋等主观原因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
(六)土地使用权属或房屋产权有争议的;
(七)四邻因地界、采光、通风、排水有纠纷,且尚未妥善解决的;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空间、空地或者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
(八)翻修改建房屋在地质灾害区域或行洪、消防通道内的;
(九)违法翻修改建房屋,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十)不符合城区规划和不按要求进行改建方案设计的;
(十一)不能按规定提交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况。
第六条 对建房户相对分散的区域,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切实符合建设条件和区域整体建设风貌特征的建设方案,提供住户作为建筑物设计依据。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施工图进行审查,保证新建、改扩建房屋必须满足消防、抗震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居民住宅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坚决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房屋风貌,统一建筑物标高(沿街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涉及土地性质变更的需要依法缴纳相关费用;非沿街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确保巷道排水、排污畅通和居住环境整洁、优美。
改建的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高度不得超过两层,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60%。高度控制具体为:住宅建筑一层层高不得高于3.3米,二层层高不得高于3米;商业建筑一层层高不得高于4.2米,二层层高不得高于3.6米,挡水墙高度及正负零根据用地现状情况确定。
第九条 房屋翻修(改建)必须满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不得阻碍交通、侵占公共绿地和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供暖、排污、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在国有土地上建房,规划审批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规划审批实施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表(自然资源局提供,制式表格);
(2)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3)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5)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及四邻同意修缮或新建的意见;
(6)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7)属改建、扩建、翻建的提供原有房屋权属证件;
(8)属拆迁安置的,提供经县政府审批的拆迁安置方案和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证明、拆迁安置协议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9)需建两层以上(含二层)房屋的,应当提交有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设计方案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图集;
(10)其它指定的图件。
(二)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申报,经县自然资源局核查,划定建筑红线后,方可按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临街建筑管理协议,县自然资源局核对设计图,现场查验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现场放线,完成基础建设后申请复验,经复验无误后可开工建设;
(五)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报送的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六)申请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县自然资源局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凡私自买卖宅基地的,禁止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七)建设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房者须持有关资料到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竣工核验,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发放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
第十一条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个人新建、改扩建房屋工程完工后,不再补办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个人建房的建设周期为一年,建房者必须在自审批之日起一年内按照相关规定及统一的外立面要求建造完成,并申请办理规划竣工核准。许可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规划许可自行作废,继续建设的,需重新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 施工时,禁止在人行道堆放砂石等建筑材料,建房户和承建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并依法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因城区改造及县上重大项目需征收房屋和宅基地的,对被征收户实行统一安置,原则上不再划拨宅基地,不允许修建独院式住宅,禁止利用城区内拆迁剩余宅基地和边角地见缝插针式建房。
第十五条 在居(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中有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s://www.tsqs.gov.cn/info/5757/7886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