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ingzhengfa/2023-00000
  • 发布机构:清政发
  • 成文日期:2023-02-08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政发〔2023〕4号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清水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QSFD-2023Z-001


清政发〔20234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清水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清水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327

清水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酒泉等7市州部分县区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政函〔20141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赋予镇和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88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事权划分的意见》(天政发〔2018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  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方针,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环保、住建、人防、消防、交通、水利、综合执法、公安、卫健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园林绿化、工业园区等各类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各专项规划之间应做到协调统一。

第八条  编制各类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从城市风格、风貌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突出本县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城市新城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给排水、防灾减灾、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九条 各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经批准的各类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实施的各类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县自然资源局查询。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方案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未经县自然资源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规划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等规划控制区域内挖取砂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由县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禁止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第四章 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一般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需办理用地预审;以批准、核准或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需办理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选址阶段,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应有相应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3.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文件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4.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作为项目选址的必要依据;

5.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的申请,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2.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3.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图或规划方案,经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

2.建设单位依据城市规划提出设计要求,作为方案设计的依据;

3.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核查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出具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意见

4.县自然资源局对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 修建下列市政工程,应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给排水、热力、液(气)体燃料、空气和固体等运输管线;

2.电力、电信、有线电视、路灯、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

3.铁路、河道、道路、广场、梯道、桥梁、隧道涵洞、架空索道;

4.地下人防工程;

5.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二)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核划走向红线

2.设计单位根据县自然资源局核划的红线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给排水、消防等重要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3.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报送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相关资料,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重要或大型的市政工程按管理权限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成片建设的市政管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后再办理单项建设审批手续。

需要更改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服从规划管理,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方能建设。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供暖、通风、采光、消防等方面的关系。具体按《清水县城市规划区内个人新建、改扩建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细则》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禁养区

县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审批任何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第二十条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在规划区内因施工或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临时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在城市规划区人行道上临时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需征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并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规划监察和竣工验收管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县自然资源局按建设工程规划做好批后监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提交《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竣工测绘等相关资料,县自然资源局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

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公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办理之前对建设方案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项目规划公示牌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根据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内容进行制作和设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建设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未经县自然资源局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占用土地、未按规划审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对已通过规划竣工验收,擅自改变原规划方案,加建、改建、扩建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建筑结构安全造成影响的等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对未经规划审批、私自偷建、影响市容市貌的建筑物和建设行为调查取证,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进行联合查处。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以及个人新建、改扩建房屋在施工过程中破坏城市环境卫生,占用马路、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自进行建设的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的自然资源局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建设;已经形成的各类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拆除。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工程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未履行建设项目法定程序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建筑工地是否满足六个百分百进行监管,对不满足六个百分百的工地依法进行查处。

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业全面清查,会同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县文旅局负责对文物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查,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拟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的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做好城市规划区内宅基地申请、报批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积极配合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不得敷衍塞责,推诿其监管责任。

人防、消防、供水、供电、供暖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违法建设行为的制止和查处等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的宣传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在当事人自行拆除期限内,联合执法组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法建筑查处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认定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经法定程序后,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由违法建筑查处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非法占用土地的,占用的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退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面积、范围或使用性质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未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一律不予审批。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经法定程序后,由县自然资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二十九  相关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条  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在违法建设现场显要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通知,并可以通过公共媒体发布公告,督促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拆除。

第三十  未经县自然资源局验线合格而开工建设的,由自然资源责令停止建设。

第三十  在施工场地未按照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未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  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违反规划许可,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容积率的,依法拆除;无法拆除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质量安全要求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后,进行规划专项验收。

第三十  当事人及其他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相关人员,由县公安局按《治安管理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  负责办理规划建设相关手续、证件,整治违法建设行为、违章建筑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  违法单位或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  对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违法建设,在今后旧城拆迁改造过程中,根据城市规划,针对具体问题,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处理。

三十九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11月印发的《清水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清政发〔202038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s://www.tsqs.gov.cn/info/5757/788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