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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10日 00:00   来源: 清水县自然资源局    预览次数: 【字体: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刘云霞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水县永清镇永清路134号农机公司综合楼8号商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清国用(2004)字第115号)证书,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云霞

审核单位:清水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