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刘云霞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水县永清镇永清路134号农机公司综合楼8号商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清国用(2004)字第115号)证书,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云霞
审核单位:清水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