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告字〔2021〕7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水县红堡镇磨石沟建筑用
石料矿等3宗采矿用地的征收启动公告
为保障清水县建设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拟启动土地征收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1.清水县红堡镇磨石沟建筑用石料矿采矿用地拟征收土地位于红堡镇麦牛村、西城村、崔刘村,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约285亩。
2.清水县黄门镇下成村建筑用石料矿采矿用地拟征收土地涉及黄门镇下成村,拟征收土地面积约440亩。
3.清水县白驼镇东沟河建筑用石料矿采矿用地拟征收土地涉及白驼镇折湾村、红堡镇李店村,拟征收土地面积约286亩。
二、拟征收目的
拟征收地块土地获批后拟用于各项目区内采矿用地、运输道路及生产生活用地,规划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开展现状调查安排
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由县政府负责,拟征收土地属地乡(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社等相关职能单位开展现状调查,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进行调查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四、其他事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经济作物,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土地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2.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3.本次征收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范围予以征收,因征地导致剩余的无法耕种或耕种困难的边角地块,在实施过程中按实际需要一并予以征收。
4.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所在予以张贴,并在清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2021年9月9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
特此公告。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