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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甘肃黄龙抽水蓄能电站(清水县)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08日 16:29   来源: 自然资源局    预览次数: 【字体:

政告字〔202323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

甘肃黄龙抽水蓄能电站(清水县)

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甘肃黄龙抽水蓄能电站(清水县)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工作,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严格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及面积

甘肃黄龙抽水蓄能电站(清水县)建设项目拟征收的土地位于山门镇史沟村,陇东镇田湾村、谢沟村及山门林场,用地面积约3815亩(含山门林场国有林地2519亩),土地权属为山门镇史沟村,陇东镇田湾村、谢沟村集体土地和山门林场国有林地。

二、拟征收目的

拟征收的土地获批后用于甘肃黄龙抽水蓄能电站(清水县)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土地用途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文件精神,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为四个区片,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8380/亩;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6010/亩;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2050/亩;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28970/亩。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征收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倍补偿;除牧区牧草地明确价格的,其余非牧区农用地中牧草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补偿;其他草地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2倍补偿;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支付,征收集体的按70%支付;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2倍补偿;占用湿地的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2倍补偿;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具体征地区片范围界定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件为准。该项目区片范围为类区域,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355号)文件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土地征收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清政发〔202119号)文件执行。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农村村民住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其他土地采用货币一次性补偿安置。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发〔201811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2.签订拟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被征地农户签订拟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拟征地补偿安置总协议。

3.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公告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从2023108日开始至2023116日结束,公示期为30天。

特此公告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