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函〔2022〕102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新命名更名城区道路标准地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各单位:
为更好服务我县城市建设和发展,完善地名公共服务功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提升地名文化品位和地名公共服务能力。按照“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易找易记”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我县结合城区人文地理特征,遵循地名命名原则,对城区新建道路、更名道路进行了反复讨论,并经清水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新命名更名城区道路标准地名予以印发,审定标准名称自发文之日起启用。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