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告字〔2024〕19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水县充国广场南侧片区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天政办发〔2020〕67号)的有关规定,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了《清水县充国广场南侧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方案面向社会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建议,请将相关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清水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办公室。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1月23日。
联系地址: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417室。
联系电话:0938-7159019
附件:《清水县充国广场南侧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清水县充国广场南侧片区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增进人民福祉,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清水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做好充国广场南侧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3.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4.《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天政办发〔2020〕67号)。
二、房屋征收主体
清水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清水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
清水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
五、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产权人)
六、征收范围
东至天河路西侧,西至名流公馆东侧,南至馨悦城北侧,北至丰盛路南侧(具体以范围图为准)。
征收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广播、电视、通讯、供水、供热、环卫等市政设施,不属于本方案补偿范围。
七、征收签约期限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3月21日结束。
八、产权调换房屋户型、基本标准和地点
(一)产权调换房屋
西城首府:现房,户型为3室2厅1卫,面积分别为107.84㎡、111.48㎡、112.33㎡、115.47㎡、120.50㎡。
锦园三期:现房,户型为3室2厅1卫、2室2厅1卫,面积分别为87㎡、107㎡。
东景苑:现房,户型为3室2厅1卫,面积分别为99.54㎡、102.20㎡、105.46㎡、113.32㎡。
建筑面积以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核定为准。
(二)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标准
安置房屋基本标准:水泥毛坯地面,天棚、墙壁为混合砂浆抹面,室内预留插座、照明开关,预留电话、有线电视接口,安装进户防盗门、单元门、塑钢窗。
(三)配套设施
水、电、暖齐全。
(四)安置地点
异地置换,西城首府、锦园三期、东景苑小区。
(五)安置优惠价
西城首府,安置优惠均价为3520元/㎡;锦园三期,安置优惠均价为3750元/㎡;东景苑,安置优惠均价为3750元/㎡。
九、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1.坚持“阳光征收、和谐征收、依法征收”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2.坚持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公布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源内,坚持先签先选、限期签订的原则;
4.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坚持限期搬迁的原则;
5.坚持对积极配合支持房屋征收的被征收户给予奖励的原则;
6.坚持对特殊人群给予优惠与特困补助的原则;
7.坚持对积极主动配合拆除违法建筑的被征收户给予救济的原则。
十、征收补偿对象
合法房屋、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物或构筑物、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认定为合法的建筑。
十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方式
合法房屋、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物或构筑物、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认定为合法的建筑,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
(一)确定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机构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多数决定、随机抽签等方式确定。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
(三)开展评估。以评估机构为主体,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结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
十二、房屋合法性、所有权人及用途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房屋合法性的认定、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章中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执行。由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
十三、其它项目补助标准
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空调、热水器等拆移费按以下标准补助:
1.固定电话:200元/部;
2.宽带:200元/户;
3.有线电视:200元/户;
4.空调:500元/个;
5.太阳能热水器:500元/个;
6.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300元/个。
十四、补偿与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办法。
(一)党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补偿安置
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及附属物、构筑物等设施,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参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规定的程序及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处置。
(二)直管公有住房的补偿安置
按照《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三)限期搬迁原则规定
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腾空移交)。未按时完成搬迁的,不予发放搬迁奖励。
(四)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或构筑物、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认定为合法的建筑的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只进行货币补偿,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3.对通告发布之前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被征收户主动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拆除的,适当给予补助。
(五)房屋产权调换办法及标准
1.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被征收人以其合法房屋的评估补偿总价加奖励资金,按照安置优惠价购买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所能购买到的最大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即为该户的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
具体计算方式为: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合法房屋评估补偿总价<含土地>+奖励资金)÷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安置优惠价。
2.产权调换安置办法。以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为依据,在实际安置过程中以可供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实有面积为标准,互找差价:①在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以内的部分,以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安置优惠价结算。②超出产权调换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0—10㎡(含10㎡)的,在安置优惠价的基础上上浮10%结算,原则上不得超出10㎡;超出10㎡的按照市场价予以结算。
(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及对积极主动配合拆除违法建筑的救济措施
1.搬迁费
搬迁费=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5元×搬迁次数(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两次补偿;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
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
2.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5元×临时安置月数(每月补偿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至房屋征收部门之日起开始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及《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4.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
按照《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应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据实评估确定;对于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后所有突击装修、改扩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评估补偿。
5.对积极主动配合拆除违法建筑的救济措施
按照《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十五、特殊人群补偿安置的优惠政策
(一)特殊人群的认定
残疾人员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失独家庭。
(二)享受征收补偿优惠政策的规定
同时符合残疾人员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失独家庭的被征收人可重复享受房屋征收补偿优惠政策。
(三)享受征收补偿优惠政策的依据、标准
被征收人属残疾人家庭、失独家庭、优抚对象家庭的临时安置费在征收方案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30%。
(四)特困补助
1.补助条件
(1)属于上述特殊人群且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低于40平方米,他处无房屋、无宅基地的被征收人;
(2)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遇重大意外灾害的;
(3)在征收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
同时符合以上(1)(2)(3)项规定的,可以享受特困补助。
2.补助标准
同时符合以上(1)(2)(3)项规定的,可以享受20000元的特困补助。
十六、其他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补价的免征契税,支付补价的,对补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如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享受。
(二)被征收人子女入学及户籍迁移
1.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幼儿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内,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户口簿和征收部门相关证明,可在原户籍地学区(公办、民办学校)办理子女入学手续,也可在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地学区(公办、民办学校)办理子女入学、转学手续。
2.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幼儿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内,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户口簿和征收部门相关证明,可在原户籍地学区(公办、民办学校)办理子女入学手续,也可在县内新购房屋所在地学区(公办、民办学校)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户口簿、产权证或购房协议办理入学、转学手续。
3.需要临时过渡的,在幼儿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内,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户口簿和征收部门相关证明,可在原户籍地学区(公办、民办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也可在临时过渡所在地学区(公办、民办学校)办理入学、转学手续。
如需迁入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地的,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办理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
十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自房屋腾空移交至房屋征收部门之日起开始计算(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后,现房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
十八、奖励补助办法
(一)住宅
1.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0日(含当日)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3200元给予奖励补助。
2.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20日(含当日)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奖励补助。
3.2025年3月21日之后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予奖励补助。
(二)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移交相关手续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搬迁奖励。
十九、实施步骤(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启动征收阶段(2025年2月19日之前)。发布征收范围通告,开展思想动员,入户调查,摸底登记,预评估测绘,产权界定,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征收阶段(2025年2月20日—2025年3月20日)。发布征收决定通告,签订协议,兑付补偿,搬迁拆除等工作。
第三阶段:征收扫尾阶段(2025年3月21日后)。对符合强制执行法定情形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二十、房屋征收部门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补偿费用。
2.负责办理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并承担办理注销手续的费用。
3.在收到被征收人移交资料时完善相应移交手续。
4.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5.产权调换房屋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
6.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属证书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协助被征收人办理。
7.协调被征收人对取得的征收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以及因征收重新购置房屋按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二十一、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相关权属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交房屋征收部门。证件丢失的被征收人需登报声明。
2.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评估资料核对及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3.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近期有线电视、水、电缴费清单。
二十二、其它事项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清水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清水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其涉及征收的违法房地产、附着物及其它,一律无偿拆除,同时从被执行人的征收补偿所得中代扣强制执行费,给予指定安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方案未涉及事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清水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另行研究制定补充方案。
本方案由清水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