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发〔2024〕30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清水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清水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1日
清水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乡村振兴促进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跨行政村或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泉、大口井、小电井、水窖等分散工程,以及从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监测及用水计量收费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是指供农村居民的生活饮水和生活用水。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泉、水窖、大口井、小电井等设施。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维修养护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村饮用水供水投入,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
各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管理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相关工作。
(一)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划定保护;
(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受益人口每人每年8元的县级财政补贴,用于保证跨乡镇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管理;
(三)县人社局负责将村级管水员纳入村级公益性岗位,稳定村级管水员队伍,保障村级管水员薪资待遇;
(四)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监测机制;
(五)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定、保护、污染防治和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六)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七)县审计局负责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八)县供电公司提供电力保障,并将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设施用电量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网及设施运营管护等相关工作,相关村委会负责做好村级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网及设施管护等工作,用水户负责做好户内供水设施管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水质以及破坏、损坏和影响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经营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鼓励县水投公司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农村饮水,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七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和用水应当厉行节约。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县直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村居民安全用水、有偿用水、节约用水和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清水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实行县水务局、县城乡供水工程管理站、县恒华农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各基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乡(镇)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村级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联合管理的模式进行分级管理。
第九条 县水务局是全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城乡供水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县供水站)是全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专管机构,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源地及供水水质监测,指导全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县恒华农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恒华公司)组织各基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基层管理站),负责全县9处跨乡镇集中供水工程的专业化管理、公司化运营。
第十条 各有关乡(镇)成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管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工作人员由分管乡(镇)长、驻村干部和村干部组成。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委会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村级管网及设施的管护;督促村委会做好用水户水费收缴,协调做好供用水纠纷的调处;监督基层管理站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对辖区内单村供水工程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受益村成立村级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村管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或村干部担任,并根据本村(自然村)实际情况确定村级管水员(组员)。负责管护农村饮用水供水村级调蓄池、管理房、管网及设施,督促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负责单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组织农村居民参与农村饮用水供水、节水等活动。
第十二条 产权归属:以财政投资为主体建设的跨乡镇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其水源工程、泵站工程、电力设备、高位水池、供水干支管(以供水干支管道与村级调蓄池为界)的所有供水设施,产权属国有资产;村级管网(以村级调蓄池至用水户工程“T”接点为界)及设施,产权归村级集体所有;入户管网及设施(以巷道支管“T”接点到用水户的水龙头),产权属用水户所有。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水源、村级调蓄池、机电设备、村级管网)。入户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产权属用水户所有。
第十三条 责任划分:隶属国有资产的供水设施由县恒华公司依法依规进行管护,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县恒华公司承担。产权隶属村集体所有的村级管网及设施由各村委会负责运行管护,因管理不善导致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及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其责任由村集体承担。产权隶属用水户所有的入户工程和分散工程由用水户自行管护,管理和维修费用,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第三章 水源及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水源应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地表水优先”的原则配置。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水源关系到受益区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益区乡镇、村组及群众,都有依法保护工程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务,有权举报污染水质以及破坏、损坏和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除取水建筑物设置保护措施外,所有千人及以上集中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水源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县水务局要配合生态环境、卫健部门依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2)、《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4848-201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要求和相关检测频次规定,定期对县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供水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净水工艺、消毒设施、消毒用品和输配水管材、管件等,并规范开展出厂水自检。
第十七条 在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地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相邻区域内建设涉水工程或者新增取水口,应当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相邻区域内提取地下水的,应当采取分层止水措施,防止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污染。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工程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依据有关法规,由当事人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八条 县水务局应会同卫健、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供水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水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预防突发事故,减少因事故造成的损害。发生水源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措施。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定期召集县水务、发改、财政、审计、卫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供电部门和各乡镇,研究解决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考核考评制度,对各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计入部门和乡镇年终综合目标责任书考核,对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县水务局建立农村饮用水供水监管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各责任单位常态化开展供水设施巡查、维护、抢修。
县供水站建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长效管护机制,定期开展运行管理监督考核,及时督导供水故障处置,组织实施供用水知识宣传培训,指导做好供水水质检测。
县恒华公司建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维工作制度,加强供水保障能力建设,常态化开展供水设施排查,严格按照“微小故障12小时,一般故障48小时,重大故障72小时”抢修承诺制度,限时开展应急抢修,实行工程运维绩效管理,推行县、乡(镇)、村分级协议管护,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一条 乡(镇)管小组建立辖区农村饮用水供水监管制度,研究解决辖区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问题,督促开展辖区供水设施巡查、报告,组织村管小组开展供水故障处置,协调县水务局提供村级故障维修材料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 村管小组建立村级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管护制度,主动开展供水设施日常巡查、报告,积极组织受益群众投工投劳开展维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水务局依据《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 446-2019)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定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并与受益乡、村或用水户分级签订管护协议。其范围标准为:
(一)水源工程:以地表水为主的水源,管理范围为取水点上下游各100米,两侧各10米;保护范围为上游3000米,下游300米,左右两侧各为500米;以地下水为主的水源,管理范围为取水井边界线外10米内,保护范围为边界线外30米内;
(二)管道:管理范围为管道中心线向外延2米,保护范围3米,以顶部埋设的界桩为标志;
(三)供水工程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高位蓄水池和调蓄池的管理范围为自围墙外边线以外5米,保护范围为建筑物外围10米;
(四)变压器及变台的管理范围自基础四周3米划定,保护范围5米;
(五)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支柱及附属设施可划定5米的保护范围;
(六)管理房管理范围为自围墙外边线以外2米,保护范围5米。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距离,均为水平距离。标准中所给的有关管理范围的数值,是指工程本身占地之外的划界宽度,同时有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时,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线计起。
对有关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未涉及到的,可参照《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 446-2019)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与农村饮用水供水无关的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挖沟、采石、取土、堆渣、爆破、打井、打桩等;
(三)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危害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在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界桩、安全护栏网等安全设施,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饮用水供水设施。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户的结算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二十七条 县水务局对工程涉及范围内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在供水区域内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保证正常供水,切实维护用水户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全力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主体工程的正常运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并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二)依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有计划停水作业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受益乡镇、村组,并由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管、断裂等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乡镇、村组、用水户,并报告县水务局。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培训、竞争、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受益区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节约用水,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饮用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
(五)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户设施,防止漏水、爆管,并做好防冻保暖;
(六)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
第三十一条 用水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第三十二条 用水户由于外出或其他原因,连续三个月及以上停止用水的,应当事先向村管小组和基层管理站递交暂停用水申请书,经基层管理站批准后保留其用水户籍,可以暂停供水。
第六章 新增及临时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投入使用后,要求新增的用水户(简称新用水户),需由新用水户递交书面申请,并经村管小组同意,签字盖章后报基层管理站批准,由其安排专业人员实施入户作业。因新入户所发生的管道开挖及入户材料等费用由新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四条 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的,应经用水户申请、村管小组和基层管理站同意后,由基层管理站的专业人员实施,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五条 凡需临时用水的(以下简称临时用水户),必须向基层管理站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水用途、数量、时间、地点,经基层管理站上报,县恒华公司按规定收取费用后,方可由基层管理站专业技术人员实施通水作业,所产生的费用由临时用水户自行承担。对临时用水户采取先交费后供水的办法供水。计费标准按清水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同类型正常用水标准计收。
第七章 水价核定及水费收缴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自主经营的原则,其水价由县水务局按工程实际运行成本核算,报县发展改革局批准后执行。生活用水水价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非生活用水价格按市场调节价计收。
第三十七条 清水县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水费实行“管理到村”和“管理到户”两种收费模式。
第三十八条 实行“管理到村”模式的:
(一)以自然村为管理单元,安装智能水表,实行“总表”管理,由受益村到就近的基层管理站或农村信用社充值缴费,并刷卡供水;
(二)用水户户内实行“一户一表”管理,定期由村管小组入户抄表登记,并按乡镇政府审定的入户水价,向用水户计收水费,一部分用作充值“总表”水费,其余用作村级管网维护、水损、管理人员补贴等;
(三)村管小组应督促用水户积极缴纳水费,对收取的水费应建立专户管理,实行财务公开,由管理单位和乡管小组共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实行“管理到户”模式的:
(一)管理单位执行计量收费制度,按实际用水量计收,实行智能水表管理到户,收取水费时应当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二)县恒华公司应建立水费专户,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所管辖的所有农村饮用水供水主体工程的运行维护。
第八章 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由县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上述条款未作详细规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乡村振兴促进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14日县政府印发的《清水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试行)》(清政发〔2018〕70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s://www.tsqs.gov.cn/info/5757/8001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