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8月21日,县人民政府印发《清水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清政发〔2024〕30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依据及背景
2022年,《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管理条例》)在原来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目前,我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内容已与修订后的《省管理条例》不相一致,为保证我县《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和时效性,亟需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清水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共有9章44条,主要从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管理总则、管理机构和职责、管理与运行、供水与用水、新增及临时户用水管理、水价核定及水费收缴、管理责任等8个方面做了明确的说明。较之前在章数上没有增减,但在条款上减少了3条。
第一章 总则 依据《省管理条例》第三、四、十、三十六条对《管理办法》第二、四、五、六条进行了修订。本章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细化了发改、水务、财政、人社、卫健、环保、审计、电力以及18乡(镇)等单位的责任和职责,规范了受益区乡镇用水户的行为,全面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范安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未进行修订。本章主要明确了县水务局、县城乡供水工程管理站和县恒华农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职责。要求各乡镇、受益村要成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并对其职责予以详细说明。同时,明确了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产权归属及责任划分。
第三章 水源及水质管理 将原《管理办法》第四章变更为第三章,并依据《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六条内容进行了修订。本章主要明确了各相关单位保护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水源的责任和义务,生态环境部门、县水质检测中心、县疾控中心要建立完善水质检测监测体系,依法依规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确保水质安全。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将原《管理办法》第三章变更为第四章,并依据《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进行了修订。本章主要明确了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管理层次,县水务局要依据《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对水源工程、管道、电力线路及变压器、管理房等管理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并进一步明确受益村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可进行的行为活动。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依据《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条进行了修订。本章主要明确了水务局要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并全面实行计量收费,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前要进行计量鉴定,进一步细化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履行的职责。
第六章 新增及临时户用水管理 未进行修订。本章主要明确了新增户及临时户的审批程序及操作流程。
第七章 水价核定及水费收缴 未进行修订。本章主要明确了水价按工程实际运行成本进行核算,水费收缴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实行管理到村和管理到户两种收费模式。
第八章 管理责任 依据《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对《管理办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内容进行了修订。本章主要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其他单位及个人违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规章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原《管理办法》中详细的处罚规定予以删除,统一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
文件链接:https://www.tsqs.gov.cn/info/1079/80013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