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sxrmzfbgs/2022-00265
  • 发布机构: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3-25
  • 公开方式:公开
清政发〔2022〕11号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0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发〔202211

 

 

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清水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22325

清水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促进全县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36周岁适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自主选择,审批机关依法依规审核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申请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第五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把民办学前教育纳入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全县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相配套,制定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组织决策机构;

(二)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参照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具备基本的办学场所、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教职工队伍等条件;

(四)选址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园舍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建设和安全标准;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申办报告及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拟办幼儿园章程、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有关资质证明、有效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生、厨师、保安等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和无违法犯罪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幼儿园近期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办园规模、课程计划、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等; 

(七)拟办幼儿园建筑平面图、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场所使用权证明以及校舍安全鉴定证明; 

(八)住建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拟聘用工作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十一)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简明,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一般以清水县XX乡(镇)XX幼儿园(班)形式命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甘肃”“甘肃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九条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第三章  审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由县教育局负责审批。省外组织或个人在县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审批。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举办者向办园所在学区提出申请,学区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教育局申请报告。同时,举办者应向县教育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县教育局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县教育局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初审合格后,联合市场监管、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进行实地查看,提出评估意见。具备基本条件的,由县教育局正式下文批复筹建。筹建工作原则上在三年内完成;超过三年的,按新办幼儿园要求重新申报。筹建期间,不得进行招生、教学等活动;

(三)举办者认为已达到设置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经教育、市场监管、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审查,符合办园条件并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依法审批批复。同时,依据《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办学许可证   

(四)凭批复文件和办学许可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到县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到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发改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由举办者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提出合理的保育教育收费意见,报教育、发改等部门进行成本核算,经审核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批复、备案后执行。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办园成本实行政府指导价,保教费标准由县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统筹考虑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同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此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教育、财政、发改等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或未达到办园标准的幼儿园(班),由县教育局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教育局责令停办或会同民政、公安、市场监管、消防、住建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县教育局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  举办者停办或因不可抗因素需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一学期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及相关手续。县教育局审核后及时下发停办通知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举办者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办园地址等。

 

第四章  管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县教育局具体负责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评估督查。市场监管、民政、发改、公安、卫健、消防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县教育局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不得突破核准的办园规模。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甘肃省幼儿园保教管理指导意见(2018年修订)》要求,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和省市标准配备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全日制民办幼儿园每班应配备2名专教师和1名保育员,寄宿制民办幼儿园每班配备23名保育员。民办幼儿园依法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有效协议和用工合同,确保工资不低于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安全消防等制度,落实封闭式管理,安装视频监控和一键报警装置并接入公安机关网络,配齐安保人员和安防设备,做好食品、公共卫生、园舍设施设备、户外活动场地安全等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组织开展好入园幼儿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幼儿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第二十  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规范会计核算,主动公开经费账目,主动接受发改、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  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幼儿伙食费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县教育局履行对民办幼儿园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管职责,防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挪用、抽逃办学资金。

第二十  民办幼儿园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之前,须报县教育局备案。举办者不得发布与其招生、保育、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  完善民办幼儿园年检和办学许可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范办园的相关要求,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二十  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健全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民办幼儿园。

第二十  将民办幼儿园纳入教育考核评价范围,在日常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第二十  建立公、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机制。城区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联校共建、结对交流,每学期联合开展教研活动或园本培训不少于3次,协调组织保育员培训不少于1次。按照一对一方式,抽调城区公办幼儿园骨干教师担任指导员,每月2次进园指导保教工作,联系协调开展活动。

第二十  建立常态督导制度。组建民办幼儿园督导队伍,聘请熟悉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在职或离退休优秀园长、优秀教师担任督学,按照随机抽查和每月1次定期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常态化开展督导检查,促进规范办园。

第五章  激

 

第二十  县政府每年对先进民办幼儿园进行表彰,遴选并广泛宣传为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十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可予以表彰奖励:

(一)认真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精神,办学行为规范,管理科学,保育教育工作成效显著

(二)办园特色明显,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当年年检优秀社会评价好幼儿园;

(三)投入力度大年度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

(四)能按要求达标晋级的幼儿园。

第三十  民办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审批用于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的土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 按照科学设岗、评聘分离的原则,建立民办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制度,每年设置一定比例的专项指标,用于民办幼儿园教师职称晋升。民办幼儿园教师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与职称工资相结合的薪酬待遇联动体制。民办幼儿园教师招考到公办学校后职称岗位等级不变,前一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予以直接聘任。

第三十  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类奖补制度,参照公办幼儿园财政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合理测算办园成本,每年将省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一定比例作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奖补资金,具体标准按在园幼儿数、保教费标准、班级规模及保教质量分等级给予奖补,并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惩

 

第三十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教育局联合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一)违法、违规办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或个人,由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制作教具、玩具的; 

(二)侵占、破坏民办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三)干扰民办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在民办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五)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七章  附

 

第三十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班)。  

第三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文件解读稿件链接:https://www.tsqs.gov.cn/info/5757/67983.htm